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姜先生近日向本网反映,他通过申通快递公司快递了5个价值12000多元的人工晶体,结果被快递员弄丢了,但快递公司按照“最高赔付”,只愿赔偿500块钱,他无法向公司交代。 姜先生说,他所在公司是做医疗器械的,6月24日,他委托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总价值12240元的5个人工晶体到常熟第二人民医院,供急需手术的白内障患者使用。到了6月26日,医院却打来电话称货物未收到。姜先生马上查阅快递收发记录,同时联系了快递公司。他的同事臧女士首先联系了收件业务员,业务员最初表示自己只负责把货物送到每个送货点,再由送货点的负责人把货物送到公司,业务员让她联系送货点的负责人,但没有结果。后来臧女士先后联系了申通快递南京分公司、上海公司总部,该公司总部告诉她,根据快递合同的规定,公司最多只能赔偿500元。 臧女士称,赔偿金额最多500元只是快递公司的内部规定,他们根本不知道。投诉人提供的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第四条保价条款写着:托运人对交寄快件物品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记者看到,快递详情单上保价金额一栏和非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一栏,均是空白。姜先生说,虽然双方业务往来挺多的,但背面的合同从来没有留意过。 昨天,记者又联系该公司的王经理,她说,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只能按照快递费的5倍赔偿,当时的快递费是8元,那么只能赔偿40元,公司考虑到对方是老客户,给出最高赔偿500元。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认为,快递单背面的快递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不管对方是否知道背面的内容,就认为按合同履行,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如果托运方明知合同的细则而签了字,合同才有效,问题的关键就在此,根据以往案例,即便是到法庭上调解,法官也会让快递公司举证托运方是明知细则而签字履行的,否则合同无效。 薛恒鹏 任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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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弄丢万元货物只赔5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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