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规范

作者:快递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规范来源:快递新闻点击:Loa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选择的邮寄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使用快递业务,有的使用邮政挂号信业务,也有的使用邮政EMS特快专递业务进行送达。为了规范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月1日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该规定实施后,“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成为法院邮寄送达的标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出于节省费用等原因,没有使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邮寄送达。笔者认为,此类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建议未开通法院特快专递业务的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当地邮政部门衔接,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开通该业务。其理由如下:

  一、使用快递业务、挂号信业务进行邮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

  虽然快递业务有价格较便宜、投递较迅速、查询较方便等优势,但使用快递邮寄法律文书并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快递企业依法不得寄递。该条文虽然不宜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如果法院使用快递业务邮寄送达判决书,当事人一旦以此为理由上诉,即使一审判决完全正确,这种程序“瑕疵”也有可能造成案件的发回重审。此外,使用邮政挂号信业务进行邮寄送达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认可法院采用挂号信的方式进行邮寄送达。但是该意见出台于1992年,随着时代的发展,使用挂号信进行邮寄送达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邮件投递时间长,法官查询不方便(必须到邮政局进行手工查询,且反馈时间按照邮局的规定都需要三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使用邮政挂号信进行邮寄送达的方式已经实际被废止。

  二、使用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

  1、填单便捷。与普通EMS特快专递的详情单相比,法院特快专递的详情单明确了寄件单位是法院,有填充式案号,需要邮寄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勾选。收件人一栏不但可以填写多个电话(移动、住宅和办公),而且在收件时要求收件人注明证件名称、号码以及收到邮件的时间,代收的需要代收人注明其与收件人的关系以及代收人的证件号码。

  2、投递迅速。邮政EMS的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城市和农村,投递速度与快递公司相比并不占劣势。且快递公司基本只在城市开展业务,广大农村是服务盲区。尤其对农村法院来说,使用邮政业务无疑更加便捷:邮政的投递员岗位相对稳定,且多是本地人,熟悉当地的人情,由他们投递法院专递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可靠性。

  3、查询方便。邮政EMS的投递情况不但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查询并打印(www.ems.com.cn),也可以通过中国邮政11185电话查询以及到邮政前台查询。相比起挂号信,其查询速度不可同日而语。

  4、回执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投递邮局在送达法院特快专递后,要将回执以特快专递公事(挂号信)的形式寄回寄件法院。司法实践中,在收件人在签收法院特快专递后,当地邮局多会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法庭。投递员在无法联系上收件人时,还会按规定与寄件法官电话联系,以征询法官的意见。

  5、价格折扣。虽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2004-526号)规定法院特快专递的同城邮寄的起步价为20元,省级邮寄的起步价为40元,高于普通EMS的价格,但该通知也规定了当地邮政部门可以与法院就价格可以进行协商。去年笔者所在的法庭因需要进行邮寄法院文书的案件较多,即与当地邮政部门就使用法院特快专递价格进行了协商:邮资起步价为20元(另封套1.5元);一次超过20封,邮资给予七五折优惠。又如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无论邮寄到全国何地,无论每次邮寄数量的多少,邮资均为18元。

  三、规范法院邮寄送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

  1、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规范的程序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经实施5年多的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毫无条件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邮寄送达行为。

  2、节约法院办案成本。送达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交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当事人来法院以及法院前往当事人住处均不是很方便,导致法院的送达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法官在电话取得当事人同意后,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无疑会大大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对那些在外地的当事人,除少数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况外,邮寄送达无疑是最为经济便捷的送达方式。

  3、减轻当事人对抗情绪。某些农村地区的民风较为保守、法律意识落后,当事人看到法官开着警车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总认为“自己没做坏事”、“法院不应该开警车到家里来”;加之某些案件送达时法官往往需要原告带路前往被告住处,这样往往容易激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使用邮寄送达,法官和被告不直接碰面,而由邮递员转交上述法律文书,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4、便于案件的“技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难以做到这一点。法官在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在立案后的第五日通过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进行邮寄送达,同时不停止寻找被告的下落,这样就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那些公告送达的案件,如果之前使用了邮寄送达证明无法送达,也可以使得适用公告送达显得更加的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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