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应持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批复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其分支机构持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我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我局,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2010年9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相关快递企业和个人,要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不再收寄快件。网络型快递企业应从网络系统中取消相关派送范围、揽收、查询等信息,妥善作好关停等事项。 八、我局国庆节后将组织专门检查,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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