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为何没有得到工伤补偿

作者:快递员为何没有得到工伤补偿 来源:快递法点击:Loading......

为开发就业岗位,上海允许成立非正规就业组织,诸如快递服务社、助老服务社、家政服务社等等。这些单位由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实现生产自救。但要注意,这些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因此,当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伤害,就难以得到工伤补偿。前不久,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

  原告赵某是乐帮快递服务社的快递员,他与工作单位签有《市内快递递送服务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为代理和被代理关系,不涉及劳务关系,赵某的收入按快递业务价格的比例分成,并约定了日件和夜件快递的分成比例。协议还特别约定,赵某在代理快递业务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快递社无关。

  一天下午,赵某驾驶着自家的燃气助动车去送快递邮件,不慎发生了事故,颈部、双肩关节等受到伤害,入院进行治疗。由于是自己造成的伤害,赵某自掏医疗费用6万余元。为挽回损失,赵某要求快递服务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他以《劳动法》为据,认为快递服务社应赔付给他16万余元。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他的申请作了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被告快递服务社认为,其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原告签订的是代理协议,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指出,快递服务社既没有为原告提供交通工具,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快递服务社表示自愿补偿原告4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在从事快递业务期间,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每月的收入来自快递费分成。法院据此认为,快递社没有为赵某提供经营场所,也不对他进行考勤和考核,同时也没有提供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也不具有工资性质。综上可以看出,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务关系,因此被告快递社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自愿补偿原告4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提示 找工作时要弄清用人单位性质

  非正规就业组织是特殊就业政策的产物,没有被《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赵某虽然在工作时受伤致残,却不能得到工伤补偿。除此之外,如与非正规就业组织发生加班工资、辞退补偿等争议,均不受《劳动法》保护。该案提醒劳动者,找工作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的性质。

  辨别非正规就业组织很容易,上海一般以“某某服务社”作为其标志。虽然非正规就业组织不承担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的义务,但规定其有义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等保险费,以使从业人员获得最基本的劳动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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