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误解还是忽悠?

作者:快递企业:误解还是忽悠?来源:快递新闻点击:Loading......

 不久前,笔者受邀参加了一个有关快递服务的研讨会。核心议题是:消费者在接收快递商品时,应当“先签字、再验收”,还是“先验收、再签字”。

  说是研讨会,其实更像辩论会。一方是消费者代表,一方是快递公司代表,两方分坐、阵营分明、观点对立。消费者代表提出,有的消费者签字接收邮件后,才发现邮寄商品不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有的商品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只有“先验收、后签字”,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快递企业代表则提出,有的消费者在验收邮寄商品后随即反悔。如果允许消费者“先验收、后签字”,必然助长消费者的违约,加剧快递企业负担。

  作为学者和教师,笔者试图努力保持自己对周围事务的客观评价,既不想介入现实利益之争,也不想充当利益群体的代言人。那么,快递企业和消费者两大阵营的争议,症结究竟在哪里呢?我国国内和国际快递业务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有资料显示,我国快递业务每年以25%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未来数年内可望达到上千亿的市场规模。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加之现代物流、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快递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断加剧。

  快递企业应该清楚自己的市场和法律定位。在通常情况下,快递服务关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快递公司及接收快件的消费者。快递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负责将商品或快件交送给接收邮件的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并未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当然不应受到委托人和快递公司之间合同的约束。我国法律也从来没有规定消费者必须接受快递公司交送的邮件。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只是委托人指定的快递邮件的接收人,消费者有权决定接收或不接收邮件,快递公司本没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收”。换言之,“先验收、后签字”应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收”的做法,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有些快递公司认为,邮政法明确规定了快递业务,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具有与邮政局相似的地位,而消费者或收件人显然不能要求先拆封信件、再签收信件吧!其实,这是对邮递业务和快递企业的误解。我国邮政法专章规定了快递业务,笔者也有幸参加了邮政法的修改。据笔者所知,邮政法主要规范的是邮政普遍服务,进而保证公民以低廉价格享受使用国家邮政的权利。邮政法之所以规定快递业务,是为了明确快递业务应由国家邮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而不是确认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务。在这个意义上,邮政普遍服务是满足百姓最基本通信需求的国家服务,快递业务则是满足老百姓特殊通信或邮寄物品特殊需求的市场服务。快递企业是为了盈利目的而开展快递业务,快递业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而邮政服务却是国家服务,它不应追求营利。快递业务和邮政业务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服务”,快递业务必须受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范。

  有的快递企业认为,按照消费者“先验收、后签字”的做法,如果消费者验收后拒绝签字,快递企业便不得不单方承受返程费用的损失,有失公平。这其中同样暗含着快递企业对快递业务本身的深层误解。通常而言,如果消费者被迫签字,并在验收后发现邮寄商品存在问题,就只能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然而,邮寄物品价值通常较低,而消费者维权成本之高、维权时间之长、维权武器之少,常令消费者苦不堪言。相对而言,即使消费者拒绝签字或验收,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却可留置负责邮寄的商品,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返程费用。在极端情况下,快递公司甚至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的邮寄商品,收回邮寄费用或返程邮寄费用。就此而言,快递企业承担更多风险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在快递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上,到底是快递企业误解了自身和快递业务的性质,还是为了忽悠消费者?如果是前者,至少说明我国快递企业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而快递企业的自身误解必然制约我国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说明我国快递企业还不具有参与国际竞争或与外资快递企业竞争的能力。如果是后者,则说明我国快递企业在诚信建设和法制观念上有待提高,缺乏诚信和法制,必然加剧与消费者的冲突。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我国快递企业和快递行业的悲剧。只有消除误解,改变观念,我国快递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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