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10年广州亚运会物资通关须知

作者:中国2010年广州亚运会物资通关须知来源:海关新闻点击:Loa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10年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为“亚运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里进出境亚运会物资的监管通关手续。

亚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亚运会及测试赛等活动有关物资进出境办里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时适用本须知。

亚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是指2009年11月18日至2011年1月19日。

进出境亚运会物资减免税的品种范围和数量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由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在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前已到达口岸的,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海关验核亚组委授权的组委会财务部出具的《中国2010年广州亚运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详见附件1),为其进境物资办里通关手续。

一、暂时进境的物资

(一)随身携带进境的物资

亚运会大家庭成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及相关物资,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属于直接用于亚运会的,准予暂时进境,亚运会结束后应当按时复带出境。

(二)通过货运方式进境的物资

通过货运方式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及展览所需设备和物资等,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及《证明函》办里通关手续。

(三)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持亚运会身份注册卡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及担保、器材清单办里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里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59号规定,办里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四)暂时进境的期限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物资应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对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经亚组委向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复运出境,但最迟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复运出境。

(五)暂时进境结案

暂时进境的亚运会物资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亚运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里相应手续。

其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办里相应手续。

二、免税进境的物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下物资可以免税进境:

(一)个人自用物品

1.随身携带进境的个人物品。

亚运会大家庭成员随身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对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物品予以免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里通关手续。

2.通过分运行李方式进出境的个人物品。

亚运会大家庭成员通过分运行李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海关对在规定免税范围内的个人物品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里通关手续。

3.寄递的个人物品。

对寄自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对寄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400元;超出免税额的,仅征超出部分。

(二)捐赠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赛事举办的物资,海关验核《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办里免税手续。对上述以外其他捐赠物资,按有关规定办里。

(三)展览用品

为亚运会举办的各类展会所需的下列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此类小件样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进口展览用品超出限量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里进口手续。

(四)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直接用于亚运会且不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及流通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等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其他进境物资

除上述准予暂时进境和按规定可以免税进境的亚运会物资之外,其他进境物资应按照规定办里进口手续并交纳税款。

四、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亚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里通关手续。

五、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出境物资

进出境亚运会物资中有以下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应遵循中国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二)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境)应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三)马匹及配套物资

参赛马匹及配套物资的进出境应遵循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为此制定的专门政策。海关验核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四)药品

药品的进境应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境药品(包括特殊药品和一般药品)应向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证件和批件,海关验核相关证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五)比赛用枪支和弹药

赛事所用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之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进出中国的枪支和弹药都需要得到中国公安部门的批准。海关验核中国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相关方必须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的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必须复运出境。

(六)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进境应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八)木质包装材料

木质包装材料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相关证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九)进境外籍交通工具

外籍交通工具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里海关通关手续。

(十)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亚运会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禁止进境的物资

(一)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在特定情况下用于医疗目的进境,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赛事用除外)。

(三)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五)各种烈性毒药。

(六)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七)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八)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物品。

七、其他

(一)推荐进境口岸

亚组委推荐如下口岸作为亚运会物资进出境地点:

1.空运口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2.海运口岸:广州黄埔港、南沙港;

3.陆运口岸:广州、深圳、珠海。

(二)提前提供物资清单

各参赛代表团所携带或运输进境的物资清单(样式见附件2)应至少于货物抵达前三个月或更早时间提供给亚组委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三)通关模式

1.旅客通关

持外交签证或者礼遇签证进出境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奥委会官员、外国政府官员等人员享受免验礼遇;其他进出境人员,如没有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向海关申报,并可选择“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通关,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则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通关。

2.亚运会大家庭成员分离运输行李通关

亚运会大家庭成员通过分运行李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及物品清单等向进境地海关办里手续。以分运行李方式出境的个人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前凭有效出境证件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里海关手续。

3.亚运会物资通关

亚运会物资可以采用口岸施封,目的地现场查验放行的海关通关监管模式。

(四)亚运会物资总担保

进出境亚运会物资需要提交担保的,由亚组委提供税款总担保。满足解除税款担保条件的,海关将按规定办里相关手续。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广州亚运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广州亚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里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不影响海关管理方面新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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