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1999年12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自1999年12月2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或者已正式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 1、直接退运申请一般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属下列原因之一,由货物收、发货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确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及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其他原因需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 2、属于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要求退运的,经海关核实退运理由充分合理,可准予退运。超过14天的,按无证到货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3、属于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可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申请直接退运。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发货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应提供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申请退运企业的书面报告、舱单或进境货物汽车载货清单复印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 3、以错发、误卸、溢卸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须提供发货人及承运部门的书面证明。 4、以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提供银行证明、合同正本、收货人同意退运等有关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1、隶属海关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依审批权限上报直属海关审批。 2、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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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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