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各国《商法典》的规定来确定。就总体而言,它是建立在货运代理以其本人名义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的前提下,签订的此类合同,即所谓委托合同,亦被称之为间接代表合同。因而,对委托人而言,他是代理人,属代理关系,对承运人而言,他是委托人,属当事人关系。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和德国。 根据法国的法律,对货运代理所履行的职能赋予不同的名称,并以此区分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或作为“代理人”。例如“运输代理”,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货运代理,其责任在法国《商法典》第97条至第99条中作了规定:这种代理“对结果负责”。不管使用其选择的任何方式,他都要对托付给他的、由他照料的货物负责,并承担将货物送抵目的地之责任(无论是否由其本人的过失所引起,他都要对履行运输合同负责),如同任何其他承运人一样,当没有提供适当的文件交付货物时,就要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负责。又如,“货物转运代理”则是公开以某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货运代理。其责任在法国《民法典》中由委托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委托合同为三个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之间订立的默契,所以在从事实际运输中引起赔偿责任时,托运人可以控告货运代理,也可以控告承运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实际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法国法律允许发货人在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作出选择。 德国的法律就大不相同了。货运代理除非本人亲自执行运输,即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范围内的责任,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行运输合同的责任。此外,货运代理只能代表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合同,他只对选择承运人的疏忽及其在履行职责中的疏忽行为负责,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行运输引起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追偿。与法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是,德国法律不承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任何默契,只承认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之问以及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有默契,所以承运人不合理履行运输合同对货运代理负责,然后由货运代理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并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让位给托运人。 此外,埃及《海商法》(1990年)在第3节中仅规定了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所提供的业务范围及其责任。该法第l45条规定:货运代理在货物到达时代表货主收货、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运费。第146条规定:货运代理应当办理好法律要求的一切手续和安排,以保障货主对承运人在货物上的一切权利。否则,按提单所述的原装、原数收到货物只是一种假设,在货运代理与承运人的关系上出现与这种假设、相反的情况是可能的。第l47条规定:(1)货运代理作为有报酬的代理人,对其接收的货物向货主负责。(2)货运代理适用本法第143条之规定(按第l43条规定:对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船务代理对装载于船上的货物或卸下交给货主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所致)。 新加坡物流协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分别列明了公司作为“代理人”和作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为当事人:(1)对货物进行运输、处理和储存,但限于运输是由公司本身或其雇员所进行,且处于公司实际掌管和控制之下;或(2)在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客户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提供其所指定的履行部分或全部运输任务的承运人身份、服务及费用的详细情况,若公司在收到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上述详细情况,则对于未提供详细情况的那部分运输,公司为合同的当事人;或(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或(4)法院判决公司为当事人。 我国l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颁布施行的《货代管理规定》中明确: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但对于货运代理以上述两种名义行事,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而我国法院在以往审理案件中,也未曾考虑到现阶段货运代理的特殊性,一般都是按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原则及其法律责任来区别和认定。即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所以,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关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是不能简单概括的,因为这不仅在每个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影响到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地位。 鉴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性质,以及货运合同规定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将会对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处于不同国家的货运代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纠纷造成法律上的困难。货运代理因争议而索赔时,对法律的选择极为重要,一般适用与委托人签订的货运合同的法律,即以该法律来判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还是缔约“当事人”。例如一家瑞±的货运代理因运费起诉一家南非客户,当事人双方和南非法院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瑞士法律。法院指出:“兹确定程序事项由诉讼提起地法律管辖,而实体事项则由适用的实体法管辖”。法院还裁定,只阻止补偿的时效法规是诉讼程序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法院又补充道,如果这类法规“不仅仅阻止补偿,同时还取消原告的权利,则它们便属于实体性的法规,故将适用实体法”。最后,本案按照瑞士的法律确定了可适用的时效。发达国家的货运代理常常使用其本国货运代理协会制订的标准交易条件,这些条件中一般包含有选择法律。但这种条款对按照原来的货运合同有不同司法权的各种货运代理活动不是都必须适用的,所以不能把全部货运代理的业务及可能产生的附属法律问题都置于一种法律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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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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