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包装物品注意事项及处理办法 (原木包装物品注意事项及处理办法 : 2010-11-8) |
原木包装物品注意事项及处理办法 根据目的地国的相关规定,现更新需熏蒸的国家名单如下: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韩国、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英国、奥地利、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 |
1 |
自定义标签 copyright 未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