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照单全赔判决是规制霸王条款的良剂

作者:快递照单全赔判决是规制霸王条款的良剂来源:快递新闻点击:Loading......

价值2万余元货物被丢失,快递公司却只肯赔5倍运费,寄件人一怒之下,将快递服务部告上法庭。禅城法院一审判令快递公司需全额赔偿2万余元。(2010年12月21日佛山日报)

  相信生活中这种事例并不少见,你的货物丢失了,不管价格几何,快递公司却只赔5倍的运费,论理,人家说你签了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圣经”,打官司有时也难赢,理由仍然是双方的合意。但问题在于:你不愿意能行吗?格式条款的“要么选择要么滚蛋”的惟一性让作为消费者的你无从选择。

  “霸王条款”可谓大名鼎鼎,一个令无数消费者“肝儿疼”的名词。这事道还有天理吗?

  对此,禅城法院给出了我们司法的判定。“虽然合同约定了货物损失按最高赔偿不超过快递费用5倍赔偿,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明显与合同法立法目的相违背,且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因此,该条款对寄件人没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故对货物损失应予以赔偿”,这是让我们消费者扬眉吐气的判决!

  事实上,“丢失赔5倍运费”这样霸道的“合同条款”,不仅体现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更重要的是,它折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尴尬:如此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霸王条款,竟然肆无忌惮地“横行”了这么多年。虽然每年都有人呼吁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但由于缺少相关法规的支持,收效甚微,到最后,竟成了商家推责诿过的托词,成了商业潜规则,真是法治社会的莫大悲哀。

  2010年11月13日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为规制上述“潜规则”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强势的商家来说,单纯的法条规定真的不“给力”,而行政执法又失于强制力,禅城法院的判决无疑从司法层面给出了消费者最强有力的支持,也为“霸王条款”敲响了司法的警钟。

  当然,“世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维权还靠我们消费者自己。只有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权益受损应当勇敢地向商家“宣战”,才能让那些霸王条款和潜规则无处藏身,并彻底为“霸王条款”送终。

  价值2万余元货物被丢失,快递公司却只肯赔5倍运费,寄件人一怒之下,将快递服务部告上法庭。禅城法院一审判令快递公司需全额赔偿2万余元。(2010年12月21日佛山日报)

  相信生活中这种事例并不少见,你的货物丢失了,不管价格几何,快递公司却只赔5倍的运费,论理,人家说你签了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圣经”,打官司有时也难赢,理由仍然是双方的合意。但问题在于:你不愿意能行吗?格式条款的“要么选择要么滚蛋”的惟一性让作为消费者的你无从选择。

  “霸王条款”可谓大名鼎鼎,一个令无数消费者“肝儿疼”的名词。这事道还有天理吗?

  对此,禅城法院给出了我们司法的判定。“虽然合同约定了货物损失按最高赔偿不超过快递费用5倍赔偿,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明显与合同法立法目的相违背,且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因此,该条款对寄件人没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故对货物损失应予以赔偿”,这是让我们消费者扬眉吐气的判决!

  事实上,“丢失赔5倍运费”这样霸道的“合同条款”,不仅体现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更重要的是,它折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尴尬:如此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霸王条款,竟然肆无忌惮地“横行”了这么多年。虽然每年都有人呼吁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但由于缺少相关法规的支持,收效甚微,到最后,竟成了商家推责诿过的托词,成了商业潜规则,真是法治社会的莫大悲哀。

  2010年11月13日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为规制上述“潜规则”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强势的商家来说,单纯的法条规定真的不“给力”,而行政执法又失于强制力,禅城法院的判决无疑从司法层面给出了消费者最强有力的支持,也为“霸王条款”敲响了司法的警钟。

  当然,“世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维权还靠我们消费者自己。只有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权益受损应当勇敢地向商家“宣战”,才能让那些霸王条款和潜规则无处藏身,并彻底为“霸王条款”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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