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广州海关估价工作的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注:如网站有法规专栏,拟链接) (二)海关估价原则 海关估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 (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四)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 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 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五)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调整因素 1.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⑴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⑵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⑶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⑷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⑸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2.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六)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 (倒扣价格方法)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⑴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 (计算价格方法)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六)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七)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适用时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八)海关估价的程序 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 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提供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海关估价决定有异议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法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纳税手续; (二)海关核定为A类企业,或县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并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年审; (三)有完善的物流管理系统,对进出口货物的物流实行严密的电脑联网管理,每种商品有唯一对应的管理编号; (四)进出口贸易数量大; (五)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提供满足海关需要的有关商品描述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条件; (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其它条件。 一般情况下海关在通关环节以广州海关诚信企业的申报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必要时可对已放行的广州海关诚信企业进出口货物进行价格等方面的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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