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作者:知识产权海关来源:知识产权点击:Loading......

       中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办事程序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上海海关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6、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海关依据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
      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2、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四)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五)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六)海关依照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七)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2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二)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义务:
      提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海关依据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的,权利人的义务:
      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担保。
      (四)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未侵权要求放行专利侵权嫌疑货物的义务:
      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五)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办事机构义务
       (一)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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