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流程管理 一、业务流程 (一)项目备案:企业填写《减免税企业备案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海关审批通过。 (二)征免税证明审批:企业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持所需单证向海关交单→海关审批通过→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发《征免税证明》。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手填)、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后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以及下列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一)、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7、 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详见附件3);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 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5、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贷款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自有资金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科教用品项目: 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科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远洋渔业项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4、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 5、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 (七)、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1、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原件); 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保税区项目: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5、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 解除海关监管: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申请单位应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及以下单证: 1、《解除海关监管申请书》; 2、原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原进口交通工具的行驶证件; 4、海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5、车辆进口证明; 6、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他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单证齐全有效的减免税项目变更、冻结、解冻、作废、更换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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