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检 《非 / 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 3、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三、报检程序及地点: 1、 ① ② 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 时报检。 2、 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加工销售 ① 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 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件) 2、 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 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 / 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动物产品) 4、 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种子、苗木: 1、 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农林部门、植物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 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美、日、韩、欧的包装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 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三、粮食和饲料: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并将《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列明。 适用:饲料、部分粮食(非“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约定的检验标准、方法、成交样品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 原木:须附输出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树皮的,植物检疫书中应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检疫书中作出声明。 干辣椒:办理检疫审批 其他(单据和程序基本同普通报检施检,书上略) 五、转基因产品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申报制度:我国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行申报制度;报检时申报。 2、进口前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标准文件》 (农业部) 实行标识管理的货物,核查标识,符合,可进境;不符合,重新标识;无标志,不得进境。 3、列入转基因生物目录的产品,申报是转基因,实施“转基因符合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检” 非目录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检”。 4、下列退货或销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经检测转基因成分不符合批件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 5、进境作展品:主管部门批件 (存在后续监管)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进境前申领《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质检总局) 2、持《许可证》和相关单证正常报检。
第三节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只要是美、日、韩、欧货物; 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但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二、单据: 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美日货物:使用 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 使 用 木 质 包 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韩国货物:使用 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必须热处理)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 使 用 木 质 包 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欧盟货物:使用木 质包装的, 提供 官 方的 “植物检疫证书”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 提供 出口商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其他国家:《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 第四节 入境特殊物品 一、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二、入境前10天必须申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只能口岸报检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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