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T国际快递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

作者:TNT国际快递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来源:快递知识点击:Loading......
要的许可证或许可,则将向贵方或运输货物接受方收取我方由此发生的任何关税、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罚金、储藏费用或其他开支。如果我方决定向接受方收取此类费用,而接受方拒绝支付,则贵方同意向我方支付此类费用以及我方相关管理费用与我方发生的额外成本。在我方首次要求时,贵方将为任何关税、税款、罚金、储藏费用或其他任何本条款中列出的费用提供必要的担保。

8.4      我方将努力加快有关贵方运输货物的清关手续,但我方对由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干预而引起的任何延误、丢失和损坏概不承担责任。

9.   不正确的地址和信箱号码

如果由于贵方提供的地址不正确而使我方不能交付运输货物,我方会尽适当努力查证正确的地址。我方会通知贵方地址的改正并且交付或试图交付运输货物到正确地址的相关事宜。如果正确的地址与货运单据或粘贴于运输货物上的标签上标明的地址不一致,则贵方应承担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只在有限数量的国家(可在接受承运贵方运输货物的TNT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处获得该清单)且提供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固定电话)的情况下我方才接受按邮局信箱号码交付运输货物,而且在我方按信箱号码首次交付失败的情况下,贵方须同意我方可将运输货物邮寄给收货人,邮寄证明是我方交付货物的充分证据。

10.  不能交付和拒收的运输货物

当我方不能完成对运输货物的交付时,我方会在收货人地址处留一份通知,说明我方已经试图交付货物并告知运输货物所在处。如果我方再次试图交付仍然未能完成或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我方将与贵方联系并就下一步的适当行动取得贵方的同意。贵方同意支付我方在转递、处理或回运该运输货物时产生的费用及我方进行第三次或更多次交付而产生的费用(如有)。如果我方第二次尝试交付运输货物之后的30日内并未收到贵方的指示,则贵方同意我方可以销毁或出售运输货物的内容且无须对贵方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11.  贵方义务
贵方向我方担保、声明和保证:
a) 运输货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和物品数量)已在货运单据中作出了适当描述;
b) 运输货物的内容已在标签上正确地标明,标签已被贵方牢固地固定在运输货物外表面的显著位置并能为我方清楚地看到;
c)    包括邮政编码的收货人地址全称已经填写在货运单据中;
d) 包括邮政编码的收货人地址全称已经被清楚和准确地填写在一个地址标签上,该标签应被牢固地固定在运输货物外表面的显著位置并能被我方清楚地看到;
e) 运输货物的内容已由贵方安全和仔细地准备和包装以保护其免受包括货物分类和/或操作程序在内的运输或我方其他服务提供的正常的风险;
f) 贵方已经申报了正确的运输货物重量,而且贵方将提供任何将该运输货物装上我方的运输车辆或从我方的运输车辆上卸下而所需的特殊设备;
g) 对任何达到或超过30公斤的物件,贵方已经在其外表面的显著位置牢固地固定了一个重货标签,该标签能为我方清楚地看到;
h)  运输货物的内容不属于为IATA或ICAO限制的物件并且不是禁运货物,并且贵方与收货人均非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禁止我方或贵方与之合法交易的人或组织;
i)   如果是属于欧盟内的运输而且是由收货人向我方支付费用时,贵方的增值税(VAT)识别号码及收货人的增值税(VAT)识别号码已经以书面形式正确无误地告诉我方;
j)   当贵方要求我方向收货人或第三人收取费用但收货人或第三人没有向我方支付时,贵方应在我方将发票送给贵方的7日之内及时偿付全部发票金额及有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k) 已遵循所有适用法律与法规;
l) 在由我方跨国界运送的运输货物中,贵方已附上与运输货物相关的正确商业发票(注明正确的“帐单邮寄”地址以及适用的增值税号码、明确无误的商品描述、以协调制度(“HS”)代码前六位数字作为代码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代码以及正确的运输货物重量);
m) 贵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遵守所有与保护个人信息(包括可行的个人信息的加密)有关的公约、指示和法律,以保证在运输货物丢失或错误交付情形下此类个人信息的安全;
n) 任何运输货物的价值不超过25,000欧元。

贵方同意,即使我方因疏忽而接受了违反任何贵方责任的运输货物,贵方将赔偿我方任何因贵方违反上述任何担保、声明和保证而导致的应向贵方或任何其他方支付的成本、损害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并使我方免除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12.    我方责任

12.1    在遵守以下第13条的条件下,我方对应承担的由于运输引起的就贵方全部或部分运输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制如下:

a) 如果对贵方的运输货物的运输全部或部分通过空运进行,而且目的地或转运地与货物始发地非同一个国家,则应适用强制适用的《1929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1929)及《1955年海牙议定书》(Hague Protocol 1955)或《1975年蒙特利尔4号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No. 4 1975)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对其进行的修改。这些国际条约管辖我方的运输并将我方对运输货物的丢失、损害或延误的责任限于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约为每公斤20欧元,尽管汇率会有所变化)。
b)  如果对贵方运输货物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在一个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成员国领土内进行,或目的地或始发地国家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时,我方对运输货物的丢失或损害将受CMR管辖,因此责任限于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约为每公斤10欧元, 尽管汇率会有所变化)。如果货物运输延误,而且贵方能向我方证明受到损失,则我方的责任限于返还贵方就该被延误部分的运输货物向我方所支付的运输费。
c)    如果上述公约均不适用,且我方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为或未履行职责,对贵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则我方就运输货物丢失、损害、错误交付、没有交付对贵方的责任始终仅限于运输时运输货物的的市场价值或维修运输货物,或受影响部分所产生的成本,以其中较低金额为准。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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